日期:2019-11-28 15:58
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证书,收回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四十九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超市、宾馆、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