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日期:2019-11-28 15:58
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证书,收回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畜禽产品已经上市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执法部门责令畜禽产品经营者召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执法部门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
36/6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11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