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日期:2019-11-28 15:58
者、畜禽产品经营者及活禽代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执法部门没收活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农贸市场活禽经营者销售的活禽未经产地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二)农贸市场畜禽产品经营者销售的禽类产品未经检疫或经经检疫不合格的;
  (三)活禽代宰点代宰的活禽未经产地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四)活禽代宰点将宰杀的活禽产品进行销售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活畜禽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
31/6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12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