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日期:2019-11-28 15:58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证书,收回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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