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宰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执法部门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证书,收回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