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储存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三)对畜禽、畜禽产品采样、留样、抽检。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执法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执法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储存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取证;
(二)向有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