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载工具,不得敞运,猪、牛、羊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2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从事畜禽贩运的经纪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畜禽收购、运销等经纪活动。
畜禽贩运经纪人应当建立贩运档案,将当日贩运的畜禽数量、购销地点、养殖场(户)名称、销售去向等逐项登记,确保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溯源。贩运档案保存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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