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所。
第二十九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超市、宾馆、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建立进货查验和登记制度,保存相关凭证。登记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三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未及时销售或者未及时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措施储存。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