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日期:2019-11-28 15:58
记录出厂(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流向、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委托人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畜禽产品经营者对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召回。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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