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等肉品出厂(场)时,应当加盖专用检验标识,并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相关信息。
禁止上市销售鲜、冻片猪肉形态的种猪肉和晚阉猪肉。
第二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官方兽医在宰前检查、宰后同步检疫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应进行登记,并迅速报告市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监测和调查,进行流行病学分析,确保防疫安全。
第四章 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