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日期:2019-11-28 15:58
屠宰证书。
  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进入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须具备有效产地检疫证明、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合格证明。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用药记录等文件,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用药情况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必要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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