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的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依法取得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挂于厂(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和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