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
日期:2019-11-06 09:29
减不增。其余生猪屠宰企业设立,必须符合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置规划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严格审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并及时将新建生猪屠宰企业名单报我部公布。
  (二)开展重点地区企业资格复核。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2号公布的名单,重点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数量超过10个的县(市、区)开展自查,坚决关停环保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屠宰设施设备陈旧、屠宰工艺落后等问题企业。在各地自查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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