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0-17 16:30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染疫、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者,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畜禽屠宰厂(场)有四类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包括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质量追溯制度或者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