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
日期:2019-06-05 10:02
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不得作强制命令,不得干涉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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