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通知
日期:2019-02-28 15:39
停调出本县。确实需要调出的,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1.符合相关条件的养殖企业(具体条件见附件1),其生产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下同)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广西范围内调运;其生产的出栏肥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点对点调运。
  2.符合相关条件的屠宰企业(具体条件见附件2),其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广西范围内调运。
  (二)非疫区县在广西内调运要求。非疫区县生产的种猪、商品仔猪,经检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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