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01-21 10:01
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团体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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