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01-21 10:01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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