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1-21 10:01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