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01-21 10:01
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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