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01-21 10:01
关团体标准, 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未依照本规定对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四十条 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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