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1-21 10:01
十六条 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其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 开展, 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