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生猪运输车辆需备案 建立生猪运输台账
日期:2018-11-09 11:47
 及时报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第四条要求记录的内容,收集本省(区、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后),于2018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邮箱:cadc2016@126.com)。对2018年11月30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定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各省信息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汇总后,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

  严格查验跨区域运输车辆条件
  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
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2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