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5-22 10:46
报请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暂停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五条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农牧业厅审查核实,并报请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其《评审员证书》。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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