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 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日期:2018-05-14 16:08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公告要求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此外,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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