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5-11 11:46
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
然而,例如西红柿、黄瓜等既可作为原料进行烹饪加工又可直接食用的应当适用哪项法条呢?笔者认为,应当适用第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方面,第五十五条应当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原料控制的特定条款,并不是对第三十四条的后续补充。另一方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笔者认为,此条款设立的初衷在于考虑到仅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