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原料的法律认定
日期:2018-05-11 11:46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对应。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应当与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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