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原料的法律认定
日期:2018-05-11 11:46
别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将两则法条对比来看,笔者认为第三十四条与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主体不同。第三十四条规定中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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