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委托加工的相关法规文件汇总
日期:2018-05-04 16:38
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03-20实施】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接受委托生产食品。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食品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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