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5-04 16:38
产地?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