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5-04 16:38
第七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制定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备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7〕6号)
第二条第二款
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