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5-04 16:38
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398号)
第六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 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备案。
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