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号
日期:2018-04-23 11:19
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8年4月16日

附件:农业农村部公告1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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