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号
日期:2018-04-23 11:19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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