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8-04-17 16:23
律法规和农业部相关质量技术要求进行采购。

  第四章 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各地所采购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只能在本辖区内使用。
  第九条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发放应遵循逐级发放和先入库先发放先使用、后入库后发放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领取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时,须派专人领取,并办理领取登记手续。领出库房后,应做到妥善保存,及时使用,坚决杜绝乱丢乱弃。领取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能转交他人使用,严禁私自买卖或转让。
  第十一条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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