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8-04-17 16:23
监督机构,保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年度使用计划明显大于或小于上年度的,应说明原因,避免造成浪费或不足。
  (二)市(州)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地上报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年度使用计划进行批复,分配检疫证明等证章标志号段。
  第五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年度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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