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4-17 16:23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指导工作,及时检查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采购、领取、保管、发放、使用、报损情况及乡(镇)领取、保管、登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检查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工作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