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8-04-17 16:23
报损仅限于因印制出现错误、改版及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因保管不当造成污损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清理出来的无法使用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要妥善保管,需要销毁的应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填写销毁报损清单,在相关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销毁存根档案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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