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发布关于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犯罪的公告
日期:2018-03-23 12:02
罪、诈骗犯罪等。

  二、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能够说明来源,必须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保留进货发票,必须对所销售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凡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食品,销售添加药物的食品,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均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等。

  三、食品生产者发现市场有其产品被假冒的,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知道有人假冒其产品而不报告的,放任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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