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3-12 11:58
定时限内完成追溯体系建设配套任务。
第十条 市商务局应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市级肉类蔬菜追溯体系管理系统具体运维单位,采取双随机办法对追溯体系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已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的肉类蔬菜经营者,应当制定系统使用和维护制度,安排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熟悉业务流程的专人负责信息采集、传输,并加强对通讯、输出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查看、检修追溯体系设备,确保追溯设备工作运转良好。
第十二条 肉类蔬菜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