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3-12 11:58
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破坏追溯管理系统,篡改追溯信息,不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追溯信息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肉类蔬菜质量安全事故,肉类蔬菜经营者必须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肉类蔬菜信息追溯,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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