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3-12 11:58
按季度通报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运行情况,每年年底对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规范运行追溯体系并利用追溯体系显著提升肉类蔬菜流通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并在商务部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前的试点单位,由市商务局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鼓励,并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对建设、运维、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试点单位,由所在地商务部门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取消授牌。
第二十一条 肉类蔬菜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有关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