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3-12 11:58
使用功能的追溯设备,由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单位上报至市商务局,经专业技术服务单位认定后,市商务局会同工商、资产管理、数据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定无法追溯的设备,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市商务局负责重新招标采购并为试点单位重新配置。
第十八条 建设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试点单位,经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等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予以授牌。
第十九条 实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运维、管理定期通报及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市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