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3-12 11:58
明进行人工登记;
  4.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类蔬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溯源终端、摊位间调拨管理、销售凭证(带有追溯码)打印等流程;
  5.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调拨信息、销售信息及时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四)肉类蔬菜配送单位。
  1.应凭上游企业带有追溯的交易凭证或检疫检验票证、蔬菜产地证明准入,凭写入交易信息的追溯服务卡准出;
  2.在上游节点登记,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
  3.登记下游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
13/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03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