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3-09 13:45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将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细化部门职责,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
  (三)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屠宰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指导并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管理,促进相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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