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日期:2018-02-28 16:31
理利用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十大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岸线,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河流地形地貌、流域面积范围,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严禁盲目扩大或刻意缩小禁养范围,做到该禁的坚决禁,能养的科学规范养。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农业厅、环保厅将制定四川省具体考核办法,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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