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日期:2018-01-25 14:35
上传虚假信息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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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