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1-12 16:31

  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 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第九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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