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1-11 16:50
(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前款第三项至第十一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六、家禽屠宰厂(场)管理
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已经设立的家禽屠宰厂(场),未登记备案的,应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