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
日期:2018-01-10 17:0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送总局。
  (三)依法核查处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应当按时限逐批次向总局书面报告。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及时公布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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