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1-05 14:31
权、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将164号令涉及设立前置审批的条款,全部修改为后置资质的审批,便利认证机构资质申请。
二是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子公司的相关条款。认证机构(即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母公司一致,其承担认证业务并向认证对象出具母公司的认证证书,认监委不再单独对该子公司进行资质审批。
三是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条款。对境外认证机构代